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123执818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睿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鸿盛工业园区管委会206室。
法定代表人:张永在。
被执行人:内蒙古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成长大道北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梁国英。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睿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内蒙古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的(2019)内0123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我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内蒙古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支付宝、公积金、财付通、网银、公司信息、保险等信息已执行到位328300元,剩余标的金额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将被执行人内蒙古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及公司失信决定书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实施之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应依法终结本院(2021)内0123执2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审判长 : 李 福
审判员 :胡志宏
审判员 : 陈 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