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睿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睿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102民初7653号之一 原告:内蒙古睿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娟,内蒙古东方***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东方***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河北省。 被告:***,住河北省。 原告内蒙古睿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0378元(原告已预交),经审批程序,决定予以免交。 内蒙古睿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睿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0378元(原告已预交),经审批程序,决定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甄 世 伟 人民陪审员  张    风 人民陪审员  刘 兰 柱 二0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