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102民初7653号之一
原告:内蒙古睿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娟,内蒙古东方***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东方***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河北省。
被告:***,住河北省。
原告内蒙古睿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0378元(原告已预交),经审批程序,决定予以免交。
内蒙古睿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睿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0378元(原告已预交),经审批程序,决定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甄 世 伟
人民陪审员 张 风
人民陪审员 刘 兰 柱
二0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