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睿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睿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102民初7653号之一

原告:内蒙古睿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河北省。

被告:**领,住河北省

原告内蒙古睿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领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0378元(原告已预交),经审批程序,决定予以免交。

内蒙古睿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睿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0378元(原告已预交),经审批程序,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0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