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士林劳务有限公司

张淑云与内蒙古士林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喀法执字第689号
申请执行人张淑云,女,195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赤峰市敖汉旗。
被执行人内蒙古士林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喇沁旗。
法定代表人张士林,总经理。
第三人张士林,男,1960年4月22日出生,经理,住喀喇沁旗。
第三人郝术兰,女,1967年月20日出生,农民,住喀喇沁旗。
张淑云申请执行内蒙古士林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内蒙古士林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士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张士林与郝术兰系夫妻关系,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追加第三人张士林、郝术兰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限被执行人张士林、郝术兰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杰
审判员 祁建国
审判员 鲍文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青 海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发文稿纸

签发:

核稿:

拟稿人:祁建国

事由:

执行裁定书

附件

打印: 5 份

主送机关:当事人

抄送机关:上报、存档

(2014)喀法执字第689号
申请执行人张淑云,女,195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赤峰市敖汉旗金厂沟梁镇梁东村。
被执行人内蒙古士林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喇沁旗河北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士林,总经理。
第三人张士林,男,1960年4月22日出生,经理,住喀喇沁旗小牛群乡白石台沟村。
第三人郝术兰,女,1967年月20日出生,农民,住喀喇沁旗小牛群乡白石台沟村。
张淑云申请执行内蒙古士林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内蒙古士林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士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张士林与郝术兰系夫妻关系,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追加第三人张士林、郝术兰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限被执行人张士林、郝术兰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杰
审判员祁建国
审判员鲍文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青海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第次合议)
时间:2016年1月10日8时30分
地点:办公室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祁建国审判员:鲍文静、杨增
书记员:胡文学
评议刘智申请执行王亚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记录如下:
申请执行人刘智,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满族,个体,住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团结村6组。
被执行人王亚奇,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阳光景园小区。
第三人马金钊,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教师,住址同上。
张:咱们评议一下刘智申请执行王亚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亚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王亚奇与马金钊系夫妻关系,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我认为应该依法追加第三人马金钊为本案被执行人。你们二位是什么意见?
祁:同意,限被执行人马金钊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
鲍:同意,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最后一致意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追加第三人马金钊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限被执行人马金钊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关于对张淑云申请执行内蒙古士林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执结报告书
(2014)喀执字第00689号
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
张淑云申请执行内蒙古士林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淑云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5月22日本院受理后,由祁建国执行本案。
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张淑云,女,195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赤峰市敖汉旗金厂沟梁镇梁东村。
被执行人内蒙古士林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喇沁旗锦山镇。
法定代表人张士林,总经理。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
1.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
总债务166080元。
2.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
①被执行人内蒙古士林劳务有限公司应负担债务166080元,申请费2391元。
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赤峰市两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承诺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对法律文书判决不服,现正处于上诉阶段。
五、本案执结的标的、未执结标的、结案理由
综上所述,鉴于本案处于上诉阶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予结案。
承办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