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士林劳务有限公司

内蒙古士林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唐执字第29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士林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士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杰,二十二冶一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
被执行人唐山天赫钛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鹏,唐山天赫钛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内蒙古士林劳务有限公司与唐山天赫钛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士林劳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唐山天赫钛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执行通知书收到之日起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包括:(1)唐山天赫钛业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内蒙古士林劳务有限公司人民币15万元整。(2)唐山天赫钛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现双方已按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
终结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连福
执行员  刘兴义
执行员  卫 坤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东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