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显军与内蒙古士林劳务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8)内0428执333号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内蒙古赤峰市。被执行人:内蒙古士林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喇沁旗锦山镇河北东区。法定代表人:***,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内蒙古士林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2017)内0428民初33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2月1日申请法院执行内蒙古士林劳务有限公司给付标的款227081.58元,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8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且下落不明。2018年3月27日,本院对申请人进行了第一次约谈,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和线索。2018年7月2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18年4月25日,本院启动总对总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2018年6月22日,本院启动总对总查控,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2018年6月27日,本院启动了传统查控程序,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7月24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O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