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602民初4027号
原告付培智,男,汉族,1963年8月12日出生,住址鄂尔多斯市。
被告***,男,汉族,1964年03月14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
被告鄂尔多斯市福林水利水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证:69288956-7。
被告***,男,汉族,1964年04月01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培智诉被告***、鄂尔多斯市福林水利水保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付培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培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郝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