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泰业水利水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执字第394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现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福林水利水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福林水利水保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福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76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贾晓强
助理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贾皓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