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万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27执3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神木县。
委托代理人王伟,内蒙古大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701468052L,单位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4号金融大厦15楼。
负责人赵利民。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华尔餐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43862007C,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
法定代表人:奇布仁巴雅尔,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万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61090039H,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95号。
法定代表人:柴兰花,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奇布仁巴雅尔,男,蒙古族,1961年1月10日出生,鄂尔多斯市华尔餐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吴花女,女,蒙古族,1974年3月1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华尔餐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万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奇布仁巴雅尔、吴花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照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627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华尔餐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万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奇布仁巴雅尔、吴花女返还申请人借款4394894.96元及借款实际返还之日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及申请执行费46349元。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对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华尔餐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万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奇布仁巴雅尔、吴花女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2020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华尔餐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万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奇布仁巴雅尔、吴花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
2、2020年3月1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吴花女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产权证号10××27)房产一处,因该房产为轮候查封且非本案抵押物,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3.2020年3月30日,冻结被执行人吴花女在沪市A股市场浙能电力600023号证券以及深市A股市场万达信息300168号证券,申请人***暂不申请处置上述财产。
4.通过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2020年9月15日,本院告知申请人上述执行措施结果,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执行结果无异议。
本院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因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4394894.96元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费46349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孟令志
代理审判员  刘益荣
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执 行 员  宋奎星
书 记 员  越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