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勃湾城市供水有限公司

内蒙古天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乌海市海勃湾城市供水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3民终5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天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东街北三街坊。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上诉人姨夫),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乌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海市海勃湾城市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大街。
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蒙古天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乌海市海勃湾城市供水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6)内0302民初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天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请求准予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内蒙古天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天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7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上诉人内蒙古天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原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