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28民初427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内蒙古鑫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兴天建筑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贾永合。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鑫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