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28民初424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男,33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内蒙古鑫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
法定代表人:**和。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鑫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鲍文静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