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鑫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527民初1136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3月3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男,汉族,1975年3月24日出生,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被告:内蒙古鑫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集宁区三羊开泰东南角温州建材城23栋房4011。
法定代表人:徐敬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鑫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内蒙古鑫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内蒙古鑫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萌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