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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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527民初235号
原告:***,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石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鑫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内蒙古鑫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集宁市三羊开泰东南角温州建材城23栋40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旗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旗***北郊新区1栋2排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被告内蒙古鑫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旗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尹萌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