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鑫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内蒙古自治区***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527民初235号 原告:***,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石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鑫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内蒙古鑫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集宁市三羊开泰东南角温州建材城23栋40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旗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旗***北郊新区1栋2排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被告内蒙古鑫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旗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尹萌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