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鑫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集宁区宏立模板租赁站与内蒙古鑫恒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902民初1401号
原告:集宁区宏立模板租赁站。
经营者:***,男,汉族,1973年11月26日出生,现住集宁区移民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经营者妻子。
被告:内蒙古鑫恒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集宁区宏立模板租赁站与被告内蒙古鑫恒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集宁区宏立模板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集宁区宏立模板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697元,减半收取2848.5元,由原告集宁区宏立模板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