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2民初36103号
原告:上海江南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本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郎国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上海申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XXX楼B座。
法定代表人:刘巽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昊。
被告: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本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戴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力生。
被告:上海颛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本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继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芬,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昕亚,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江南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颛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颛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江南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颛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朱伟明
书 记 员
陆 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