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8900号之一
原告:上海礼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罗芬路689弄40号A区205室。
法定代表人:倪海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黎,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明华,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颛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闵行颛桥光华路85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荣。
原告上海礼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颛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礼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财产保全费计750.04元,由原告上海礼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庄玲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姜晓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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