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民终64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4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颛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颛桥光华路85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芬,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昕亚,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颛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颛桥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2民初3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颛桥公司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1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事实和理由:颛桥公司聘任***作为某新项目经理,约定劳动报酬为年薪50万元,但颛桥公司既未启动该项目,也未支付过劳动报酬,故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如其所请。
被上诉人颛桥公司辩称,***系将其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挂靠在颛桥公司,双方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未约定过报酬,也没有劳动关系。颛桥公司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的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颛桥公司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100,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期间,***提交“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打印件一份,主张因颛桥公司不予配合,导致***无法注销已经注册的事项。颛桥公司陈述,不知晓***申请注销的事项,如知晓可予配合。
本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虽主张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曾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及提起诉讼,前后主张存在矛盾之处。***未为颛桥公司提供过劳动,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约定过劳动报酬,故对于***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 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雯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