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7224号
原告:上海富盛浙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临江村***33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富盛浙工建材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颛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光华路8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富盛浙工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颛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盛浙工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富盛浙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