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退休审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行政裁定书
(2017)内0102行初27号原告:***,男,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于克鸿,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奈伦国际B座。法定代表人:列夫,局长。委托代理人:***,该局养老保险科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康越,该局政策法规科科员。第三人:内蒙古邮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D座10楼1005室。法定代表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不服被告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内蒙古邮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退休审批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炳义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本院依法审查后,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