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力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1民终83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内蒙古力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一审被告许梁,男,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一审被告呼和浩特市中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内蒙古力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5)玉民一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力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内蒙古力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247元(上诉人内蒙古力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123.5元,剩余1123.5元退还上诉人内蒙古力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国民
代理审判员*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贾沛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