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锦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正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10423号
原告:上海锦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40号中联大厦304-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06216T。
法定代表人:贾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挺,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8号院25号楼1-2层商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JKBN9X。
法定代表人:李向清。
原告上海锦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正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锦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俊鸣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