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锦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中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沪0117民初13827号

  原告:上海锦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贾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华挺,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负责人。
  原告上海锦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锦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锦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金彪
  书  记  员 朱小芳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