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蒙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众象智慧物流联盟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7)内0302民初1825号原告乌海市蒙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所地:海勃湾区狮城西街一号。被告内蒙古众象智慧物流联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守鹏,总经理。住所地:海勃湾区建设北路终端。原告乌海市蒙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众象智慧物流联盟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乌海市蒙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海市蒙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去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鹏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