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众象智慧物流联盟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7)内0302民初1306号原告乌海市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变名为乌海市蒙安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狮城西街1号(阳光万豪家具城119号)。法定代表人***,业务主办。委托代理人**,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内蒙古众象智慧物流联盟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建设北路终端。法定代表人魏***,总经理。原告乌海市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众象智慧物流联盟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乌海市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装修工程111965.3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4054.40元(146465.30元×5%=73.20元/天×192天)合计人民币126019.7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5日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规定由原告负责对被告的办公室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总造价146465.30元,工期15天。被告按合同约定先支付工程款34500元。原告按照约定,如期按时完成了装饰装修工程。按合同规定,被告在验收合格后,即支付其余尾款。2016年9月27日被告组织人员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了验收。2016年10月30日验收合格,原告要求被告结清尾款,被告总是以无钱为由拒不支付。无奈,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本案原告已于2017年2月16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乌海市蒙安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民法通则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名称变更后,企业应以变更后的公司名义对外行使法人权利,包括诉讼行为。现原告仍以原公司名义进行诉讼,系诉讼主体错误,其诉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乌海市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1元(原告已预交),本裁定生效后,依法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