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普乐仕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8372号 原告:成都普乐仕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振兴路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1599号五楼(507-513室、515室、51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普乐仕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经履行,原告成都普乐仕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成都普乐仕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普乐仕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都普乐仕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