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1民初31351号之一
原告: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1599号五楼(507-513室、515室、51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极地广场21-2-5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 晗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