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8684号
原告:南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88号御***9幢3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龙,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1599号五楼(507-513室、515室、51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美院南街99号665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南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南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已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红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嫣然
书 记 员 王嫣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