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1民初1602号
原告: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
被告:C公司。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C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5日立案。原告A公司202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公司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08元,减半收取2204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XX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代书记员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