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43574号
原告:渝中区某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
经营者:陆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
原告渝中区某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上海某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渝中区某建材经营部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渝中区某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66元,由原告渝中区某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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