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市晨建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与牙克石市晨建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内0782民初3993号
原告:***,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牙克石市晨建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杨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龙,内蒙古正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牙克石市晨建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通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以物抵欠协议有效;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以物抵欠协议”,约定被告以其位于牙克石市××街、二层楼房折抵欠付原告的设备租赁款2862629元。现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上述以物抵欠协议有效。
被告通达公司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牙克石市晨建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签订的以物抵欠协议有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牙克石市晨建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金鑫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明远
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