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内0782民初3993号
原告:***,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牙克石市晨建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杨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龙,内蒙古正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牙克石市晨建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通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以物抵欠协议有效;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以物抵欠协议”,约定被告以其位于牙克石市××街、二层楼房折抵欠付原告的设备租赁款2862629元。现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上述以物抵欠协议有效。
被告通达公司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牙克石市晨建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签订的以物抵欠协议有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牙克石市晨建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金鑫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明远
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