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市晨建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中铁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牙克石市晨建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783财保126号
申请人:齐齐哈尔中铁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内蒙古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牙克石市晨建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申请人齐齐哈尔中铁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牙克石市晨建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州市政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即广州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河支行账号为×××号内的存款2475233元。申请人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2475233元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齐齐哈尔中铁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牙克石市晨建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州市政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即广州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河支行账号为×××号内的存款2475233元。
该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齐齐哈尔中铁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霍宝君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杨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