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782民初2194号
原告:牙克石市晨建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杨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内蒙古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旗利通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薛向爱,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牙克石市晨建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旗利通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牙克石市晨建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牙克石市晨建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牙克石市晨建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8元,减半收取计1119元,由原告牙克石市晨建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乔永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丕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