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市晨建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牙克石市晨建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鄂温克旗利通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782民初2193号

原告:牙克石市晨建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迎宾西街综合楼6-7号。

法定代表人:杨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内蒙古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旗利通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呼伦大街农华综合楼41号。

法定代表人:薛向爱,公司经理。

原告牙克石市晨建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旗利通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牙克石市晨建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牙克石市晨建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原告牙克石市晨建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菁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雨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