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782民初2193号
原告:牙克石市晨建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迎宾西街综合楼6-7号。
法定代表人:杨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内蒙古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旗利通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呼伦大街农华综合楼41号。
法定代表人:薛向爱,公司经理。
原告牙克石市晨建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旗利通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牙克石市晨建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牙克石市晨建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原告牙克石市晨建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菁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雨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