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市晨建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牙克石市晨建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782民初1953号 原告:牙克石市晨建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工业大街2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牙克石市晨建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牙克石市晨建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牙克石市晨建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牙克石市晨建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牙克石市晨建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