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博旭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鄂尔多斯市宏旭商贸有限公司、***、**、杜媛、鄂尔多斯市伊网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伊金霍洛旗博旭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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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627执1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华研物流园区。
负责人:***,系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系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宏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宏旭商贸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伊网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法定代表人:杜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伊金霍洛旗博旭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曾用名***),女,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德利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宏旭商贸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杜媛,女,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伊网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鄂尔多斯市宏旭商贸有限公司、***、**、杜媛、鄂尔多斯市伊网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伊金霍洛旗博旭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27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8年2月6日作出(2018)内0627执1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存款账户、于2018年2月6日冻结了伊金霍洛旗博旭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在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伊金霍洛旗支行开设的存款账户。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向我院书面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8)内0627执1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执行员*宇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