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602执34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旗人,现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中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东胜区。
被执行人:武勤义,男,汉族,***旗人,现住东胜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内0602执3402号之一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中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现因被执行人中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完本院作出的(2017)内0602民初192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中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康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