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金威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城乡统筹试验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6民终6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胜区罕台镇109国道**。******
法定代表人:王某1,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金威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东胜区****西街**。******
法定代表人:折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市东胜区城乡统筹试验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市东胜区罕台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2,系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市金威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市东胜区城乡统筹试验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内0602民初4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1800元,减半收取90900元,由上诉人中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阿古拉******
审判员罗月新******
审判员斯庆图娅******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唐春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