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内0602执471号之七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金威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中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内0602民初4194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东胜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21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5月8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截止2021年4月19日被执行人中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威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662009元。
经对被执行人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履行金额27428891元,执行费95491元(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0602民初4194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 晓 强
审判员 阿日古娜
审判员 于 明
书记员 阿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