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0627民初1937号
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诉被告中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昌盛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兰虎成、兰虎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303元,减半收取77652元,由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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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高文清
法官助理 冬 梅
书 记 员 李骁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