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6778号
原告:天津市宇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开源路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彧,天津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天朗园C座03商业921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阔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镇昌盛伟业建材城B座5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阔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天津市宇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天津市宇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宇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徐烁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