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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6民终18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内蒙古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中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昌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昌盛宏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昌盛置业有限公司、昌盛宏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内0602民初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76.63元,减半收取438.3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乌** 审判员 雷 格 更 审判员 夏 美 萍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杨 玛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