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02执恢1124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威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摄霜炯,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中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胜区罕台镇昌盛伟业建材城B座5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金威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中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19)内0602民初41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威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7337991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909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中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341700元,上述款项全部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借款26996291元及利息未偿还,经对被执行人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中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冻结期限为2021年5月24日至2024年5月23日止),上述债权暂不具备提取条件,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号和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均为2021年2月2日至2022年2月2日止),上述账号内暂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任何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于 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