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宇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中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财保1019号 申请人:天津市宇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开源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彧,天津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镇昌盛伟业建材城B座5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天朗园C座三层03商业921号。 负责人:***。 申请人天津市宇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宇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中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名下价值五十五万五千九百八十三元四角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证担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限额六十万一千零九十九元一角,保函有效期自财产保全申请日起至被申请人因保全错误而享有的损害赔偿权的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宇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中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名下价值五十五万五千九百八十三元四角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3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宇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