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02民初4818号
原告:**,山西省兴县人,现住山西省兴县。
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户籍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中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