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安信建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安信建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402民初6432号 原告:宁夏安信建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市同心。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营业场所: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银川)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宁夏安信建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宁夏安信建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安信建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安信建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86元,减半收取4493元,由原告宁夏安信建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