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宝通仁和技术有限公司

宁夏宝通仁和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2921执53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宝通仁和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海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宁夏宝通仁和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乌海市中信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2921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内2921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高自力
审判员***
审判员娜仁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