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宝通仁和技术有限公司

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宝通仁和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29民终4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宝通仁和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金宝,该局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法律顾问。
上诉人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夏宝通仁和技术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7)内2921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790元减半为4895元,由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道日娜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