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91财保131号
申请人: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从圳,男,系本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本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宁夏长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北街东升大厦13号营业房。
申请人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夏长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3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了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长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3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自实际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