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长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长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991执保149号
保全申请人: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从圳,男,系本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本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宁夏长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北街东升大厦13号营业房。
本院在审理保全申请人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长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20)鲁0991财保13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长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